延政办发〔202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滞洪等水土流失治理为目的而修建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支持我市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和拦沙工程。中型、小型拦沙工程分别按照大型、中小型淤地坝工程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淤地坝工程建设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淤地坝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工程安全可靠、配套设施齐全、整体环境美观、运行管护到位、综合效益显著的要求,进行淤地坝工程建设。
第六条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淤地坝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以单坝为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统称初步设计)。
第八条 承担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须具备水利行业水土保持与水文设施专业或水库枢纽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初步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要求,加强坝址比选,确保选址及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九条 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按照分级审批原则进行审批,无设计和设计未经批复的淤地坝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严把设计审查关,审查包括规划(实施方案)依据、用地等条件是否落实,审查前应组织必要的现场查看。
第十一条 淤地坝工程应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概算和建设内容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预算内淤地坝工程投资不得用于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科研勘测设计费等独立费用的支出。
第十三条 大型淤地(中型拦沙)坝和重要中型淤地坝工程应配置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相关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得使用中央投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肃整改。
第十六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建,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和完工后,项目法人应以单坝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公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内容、工程投资等主要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承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于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承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须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其中承担大型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还应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对淤地坝工程的放水涵管(洞)、卧管、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 淤地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竣工验收部门负责淤地坝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委托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度汛需要,组织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完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淤地坝工程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工程质效。
第三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淤地坝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执行。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在工程建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试运行后进行。在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运行管理,承担安全度汛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报告、施工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及防汛责任落实情况;
(五)档案资料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经整改复验合格后,印发验收鉴定书。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设计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管护责任主体未落实的工程,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录入淤地坝工程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和工程维修养护、巡查人员报酬等日常管理经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负监管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管理,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大型淤地坝和重要中型淤地坝工程要“一坝一预案”,下游有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要细化避险措施,明确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地点及组织方式等。汛期严禁淤地坝工程蓄水运行。
第三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纳入防汛责任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对大中型淤地坝工程应逐坝落实防汛行政、巡查责任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坝落实技术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要求,划定辖区内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淤地坝最高洪水位以下库区范围;坝体及其下游坡脚和坝端边线以外50~100米;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10~15米。工程保护范围包括:淤地坝最高洪水位以外50~100米;坝体及其下游坡脚和坝端边线管理范围以外20~50米内;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二)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
(三)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修建其它建筑物。
(四)严禁毁坏和盗窃放水、泄洪、观测及其它设施。
(五)其他禁止占用淤地坝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须统筹安排淤地坝工程的岁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淤地坝工程的管护组织和管护人员应对坝体、放水、泄洪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淤地坝工程登记销号制度,并做好登记入库、销号、淤地坝工程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进行淤地坝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机制体制的探索研究、试点示范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工程验收和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30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