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法规〔2025〕168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政府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五条 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的交易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通过进场交易、信息共享等方式将其统一纳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交易信息统一汇聚、集中发布。
交易活动未实现电子化交易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未对接的相关交易环节应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依法落实监管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市场主体跨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相关工作。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全省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国家制度规范及交易规则,健全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负责推进交易目录内的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指导推动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管理、维护现场秩序;负责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发布和综合利用;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督平台。
未经省政府批准或者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与国家和各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连接,联通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站点,一网汇聚,统一共享交易、服务、监管、信用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包括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全过程规范化服务、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方位智慧化监管。
电子监管系统为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第十二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行业制度规则运行,符合对接条件的,可接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依规提供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配合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加工、公开、使用等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止数据被泄露、篡改和非法使用。
第四章 平台运行服务
第十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身份认证、受理、信息发布与响应、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各环节,推行全流程电子化。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一般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通过电子证照、数字证书等方式,对发起方、响应方、代理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的在线受理、信息发布等服务;
(三)发起方、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预约交易场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开标、评标评审、拍卖等活动;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专家抽取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五)发起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或者公告;
(六)推行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签订合同或者上传已签订的合同文本;
(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将交易信息和资料进行电子档案归档。
前款所称发起方包括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委托人等;响应方包括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全省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实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支持多类型、多介质数字证书(CA)兼容互认和移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动态管理,并推行一地注册、全省通用。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等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鼓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公开合同履行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主要发布媒介。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法定媒介发布交易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内容一致。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及竞争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约定。
第二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等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专家抽取严格规范。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告或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全过程文书、录音录像和电子材料,作为档案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违规销毁。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年限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开展招标文件和采购文件合规检测,加强数据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定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与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测预警、线索移交、配合调查、结果反馈的管理闭环。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暗标评审、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和席位制分散评标等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五条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信息共享、全省一网大监管等形式,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加强行业制度规则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交易服务行为和履约行为的监督,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对交易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加强交易活动全过程见证,对违规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并如实记录,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协助。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交易行为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加大交易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交易全流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电子化监督手段应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创新数字化监管方式,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测预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及时向社会公开交易过程中的守信和失信名单,完善市场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监督,并对反馈的监督意见及时回应,依法依规处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成员单位提升执业水平,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行规行约、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